房屋租賃契約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 廖雅惠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為乙方)
因房屋租賃事件,訂立本契約,雙方同意之條件如左:
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台中市西屯區西平里文華路 217-5 號 2 樓 A 室
第二條 租賃期限:自民國 114 年 6 月 18 日至 115 年 6 月 17 日止計 1 年。
第三條 租金:1. 每月租金新台幣 元,每月 日以前繳納。
2. 保證金新台幣 元,於租賃期滿交還
3. 包 (管理費 網路 安博盒子 )
4. 附( 電視 冷氣 冰箱 洗衣機 雙人床 書桌 衣櫃 椅子 )
第四條 使用租賃物之限制:
1. 本房屋係供住家之用
2.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3. 乙方於租賃期滿應即將房屋遷讓交還,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費或任何費用。
4. 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5. 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應負責回復原狀不可以在牆上張貼任何物品如海報公佈欄
第五條 危險負擔: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六條 違約處罰:
1. 乙方違反約定方法使用房屋,或拖欠租金,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付時,甲方得終止租約。
2. 乙方於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歷日起,乙方應支付按房租壹倍計算之違約金。
第七條 其他特約事項:
1. 乙方遷出時,如遺留傢俱雜物不搬者,視為放棄,應由甲方處理及留存最後一期水電單以便結水電及退押金。
2. 本契約租賃期限未滿,住滿半年需扣一個月押金但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及配合看屋。及一個月房租沒付房東可請房客遷出。
3. 退租時必須將房屋打掃乾淨,否收 800 元清潔費,不得養寵物 房間禁菸被發現強制退租及扣 2 個月押金。
4. 合約到期前一個月如不續租,須告知房東,並配合給其他房客看屋
5. 牆壁上不可張貼紙張或釘任何物品例如公佈欄
6. 如惡意輕生必須賠償甲方當初購屋款及裝潢費用新台幣 150 萬元整.
7. 電費 1 度 5 元,每月與房租計算
第八條 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承租人給付租金或期限屆滿交還租賃物出租人返還保證金,如不履行應逕送強制執行。
出租人: 廖雅惠 簽章:
地 址:台中市西屯區西平里文華路 217-5 號 2 樓 A 室
電 話:0918298185
承租人: 簽章:
身份證號: 緊急聯絡人:
地 址:
電 話:
匯款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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